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国家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由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产业发展,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建设高端高质高新产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市招商办)牵头统筹,分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总部经济发展分项、新兴产业发展分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的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分项,市科技创新委负责的科技创新发展(企业产业化资金)分项,市商务委负责的商务发展分项,市金融局负责的金融业发展分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的文化产业发展分项,市体育局负责的体育产业发展分项,市旅游局负责的旅游业发展分项,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的知识产权发展分项,市交委负责的现代物流发展分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产业人才发展分项等。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市政府依法决定和分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五条 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普惠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鼓励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发展资金不超过一项,同一性质的发展资金集中归口一个部门管理。
各分项资金支持的行业或领域应避免交叉,避免资金扶持对象领域重叠。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市招商办)负责控制财政资金规模,促进财政资金整合,协调解决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需统筹协调事项。
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管理发展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发展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发展资金评审;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报批及发展资金预决算编制、预算执行、预决算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实施绩效管理,开展具体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发展资金的保障,按规定将发展资金纳入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提出工作建议。依法制止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合规使用项目资金,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支持条件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我市国际创新枢纽和国家创新中心城市建设,着力培育高技术企业开放创新、加快发展,形成一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新载体,做大做强若干产业创新链,助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金融资本和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银行信贷、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和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支持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优势产业做大做强,重点扶持对广州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动经济新的增长点的项目,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和成长性创新性强的企业,完善我市总部经济体系,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
(四)支持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围绕《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中的十大重点领域,重点扶持“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轨道交通等产业发展,推动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
(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推动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有效提升产业载体的承载效能和专业化产业集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支持军民融合发展,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
(七)支持重点企业高层次人才领域。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视推荐人才获得的社会荣誉奖励、取得的关键性技术成果、对广州经济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奖励,吸引人才落户广州。
(八)支持金融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知识产权、现代物流发展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和项目。
第十二条 扶持方式主要采取补助、贴息、奖励、后补助、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形式。
第十三条 申请支持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分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等为准。分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应保持相对稳定。
产业资金扶持对象、奖励补贴标准等指标设置应明确、具体,切实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第十四条 发展资金应起到带头引领的作用,项目投资资金应当以企业资金为主。对建设投资类补助项目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相关要求: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二)给予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财政资金采用股权方式支持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给予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的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四)属于竞争性分配的财政资金,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单位最多扶持2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
(五)企业以各种方式取得政府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我市地方经济贡献,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市重点发展和培育产业企业以及科技创新发展分项资金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部分重大招商项目、重点企业(项目),可由市、区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安排发展资金扶持。其中涉及市财政资金部分,由项目跟进单位提出资金需求,会市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发展资金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原则上项目库实行3年滚动管理,项目实行整体申报,分年安排。纳入年度预算编制的发展资金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提取。
项目可以随时入库,企业申报项目应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查重系统审查无重复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在申报阶段应通过项目查重系统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在专家评审程序结束后再利用查重系统进行复核,确认查重报告,查重报告作为项目入库依据。
第十九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规定和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委(局)务会议审议、项目公示等工作,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发展资金预算。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原则,根据项目库的项目储备情况,提出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明确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提交市财政局。
对未能在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6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明确的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按规定审核发展资金项目预算和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并在市人大审议后20日内批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
各分项产业领域分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各分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内,根据年度预算计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当明确发展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发展资金支持需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签订承诺函。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尽责审核把关。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各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市对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到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在60日内下达到区财政。
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应当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跟踪发展资金相应分项项目支出进展情况,并及时按规定将执行不理想的项目报市财政局进行调整或回收统筹相关资金。
各业务主管部门、各资金使用单位发展资金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市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结转未超过两年但两年未动用的资金、项目已完成或终止而形成的剩余资金,以及结转资金中无需继续安排使用的部分资金,可按原渠道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
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市财政转移支付下达区的资金,符合上述资金未使用情况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七条 发展资金预算执行低于序时进度的,市财政局可根据情况调减预算并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对当年1—10月实际支出低于80%的项目,原则上下一年度预算按当年预算额的90%安排;实际支出低于50%的原则上按当年预算额的60%安排。压减资金由财政统筹用于产业发展以及重大招商引资等领域。
第二十八条 发展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扶持项目由于主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企业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一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应履行绩效管理职责。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下一步安排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发展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
第三十三条 企业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损失,以及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的上述失信行为将录入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同步报送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信用广州”网统一对社会公示,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资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等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发展资金相关信息均应按照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七条 发展资金属于专项资金的,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等信息;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