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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行业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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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专业性中介服务行业,它对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交易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资产评估又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既有行业本身所固有的风险,也有外部环境因素带来的风险。只有充分认识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的风险,才能在制定法律制度、执行法律制度时考虑这些因素,从而达到有效防范风险、合理规避风险和减轻风险的目的。

一、资产评估行业本身固有的风险

1.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理论的滞后与实践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评估方法的有限性与评估对象的复杂性、评估目的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评估结果的咨询性与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评估结果的过渡依赖性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不可避免给评估行业带来一定的风险。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产只有十多年的历史,评估理论还不成熟,远落后于评估实践。评估方法比较简单,面对复杂的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显得有些不够用。同时,评估的目的在于为投资者交易提供一种价格咨询意见,最后的交易价格还要看投资者的偏好、当时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但如果过度依赖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直接作为交易价格,则可能造成损失,从而引发与评估师之间的矛盾。

2.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属于专家执业,具有较强的主观判断的色彩,但公众要求评估师要独立、客观、公正,主观判断和客观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不能正确理解这种矛盾,可能给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带来一定的风险。评估执业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评估对象本身具有主观性。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评估对象是客观的,但近年来这种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评估对象非常复杂,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权利;不仅要考虑资产的形态,还要考虑产权的归属,有时还要考虑产权是否存在缺陷。对这些问题的判断都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有些问题是摸棱两可的,评估师及企业在回答时具有很大的回旋余地。企业由于利己性思维的影响,自然会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处理,而评估师由于偏颇性心理的影响,会不自觉作出倾向于企业的判断。过多从有利于企业的角度对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和进行评估,对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自然会造成损害,从而容易引发纠纷。

二是评估师的专业判断存在主观性。资产评估是智力性中介服务行业,评估师执行业务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的规定外,很重要的是靠评估师的主观判断,不同的评估师对同一资产的评估可能是不一样的。评估师的知识结构、工作经历、社会关系等会影响判断,其个人好恶、当时情绪等心理因素也会影响判断。评估师在心存故意的情况下会影响判断,即使在无意识的情况下也会影响判断。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无意识的偏颇性判断经常大大影响着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对信息的解读。被揭露出来的评估失败案件,的确有不少是由于评估师执业水平低下、道德缺失、甚至违规执业造成的,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有一些是由于评估师的无意识偏颇性造成的。

三是判断评估师是否遵守了执业准则、是否有过错存在主观性。判断评估师是否遵守了准则、是否存在过错,只能由专业人士来判断,然而,专业人士由于水平高低、工作经验、理解能力、所获得的信息差异及所处的立场不同,所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一样,负责审查的专业人士与执业的评估师的理解会存在差异,不同专业人士之间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如果对这些差异不能正确理解,或者这些差异过大,对评估师就可能意味着风险。造成偏颇性心理的原因是由于评估机构与客户存在聘用关系,评估师很容易与客户形成“信任”关系,容易接受客户的分析和解释,容易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问题,常常不自觉的“替客户说话”。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关系越密切,这种偏颇心理就越强。由于评估师偏颇性心理造成的评估结果的偏差是难以避免的,因而由此产生的风险也是难以避免的。

3.评估的团队作业模式容易出现风险。一个评估项目往往需要几个人、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人才能完成,在这样一个团队中,不同执业人员的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平是不一样的,如果其中一个人或几个人的执业水平不高,或者道德素质不高,出现执业失误,或者因故意出现执业过错,则会对评估报告“一票否决”,其他无辜的执业人员乃至整个评估机构都会受到影响。而在一个评估机构中,不同的评估师水平总有高低之分,总的来说,高水平的评估师是一种稀缺资源,即使是规模较大的、评估师较多的评估机构,相对于其庞大的业务量来说,高水平的评估师总是凤毛麟角。在实际中,一个项目组中,人员组合是由不同水平的人员搭配而成的,一般而言,水平高的评估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和报告签字人,一般执业人员水平略低,辅助人员水平更低一些。毫无疑问,项目负责人的水平高低与评估报告质量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但一般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工作对评估质量也有很大的影响。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高的人员的行为比较容易预期,业务水平尤其是道德水平不高的行为则不太容易预期。这是因为,执业水平高的执业人员判断能力强,出差错的可能性小,报告质量与他们的关系更为密切。执业水平低的人员判断能力要差一些,在面临外部诱惑时,他们的抵御能力也要差一些。但是,他们的过错同样会导致评估报告的过错。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评估报告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是否有一批高水平的执业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评估报告的风险隐患有点象“木桶理论”,主要不取决于高水平的执业人员,而取决于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较低的执业人员的水平底线,他们的水平越低,出现风险隐患的可能性就越大。

4.评估的聘用模式难以保证评估师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评估在某种程度上充满了博弈,评估机构和被评估企业之间存在博弈,被评估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之间也存在博弈。在评估机构和被评估企业之间,在某种程度上,被评估企业居于主动地位,一方面,是否聘用评估机构,被评估企业掌握主动权;另一方面,提供什么样的财务会计资料,被评估企业掌握主动权。但在被评估企业内部,不同利益关系方在决定聘用哪一家评估机构,提供什么样财务会计资料,存在着博弈。各利益关系方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有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惜提供有利于自己的偏向性的甚至错误的信息,从而使评估报告对自己有利,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可能会发生下列情况:本企业投资者忽视甚至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现有投资者忽视甚至损害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大股东忽视甚至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营者忽视甚至损害所有者的利益。评估师由于受被评估企业提供的偏向性资料的影响,评估报告的公正性也会受到影响。如果被评估企业提供的信息偏向性过大甚至是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实甚至虚假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5.现行的委托收费制度容易使评估机构与客户产生利益关联,即使双方不通同作弊,这种利益关联也会影响评估师的判断,从而带来风险。按照现行体制,评估机构的聘用和解聘大多由委托单位决定,评估费用也大多由委托单位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评估机构,还是评估师个人,都有取悦客户的强烈动机,在发表评估意见时,“照顾”被评估单位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首先,客户在聘用评估机构时,会就有关问题与评估机构沟通意见,如果评估机构与客户意见相差太大,客户不可能聘用,这对评估机构在经济上是个损失。在利益面前,不少评估机构往往会选择屈从客户的要求,特别是在评估机构自认为有办法化解风险的时候。对于已经成为客户评估单位的评估机构来说,要拒绝客户的不合理要求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评估机构与客户的关系中,客户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双方出现不可调和的争论,客户很可能会解聘评估机构,对中小事务所来说,很难承受被解聘的打击,所以很可能选择让步。规模较大的评估机构,丢掉一两个客户无伤大局,但对于评估师个人来说就是大事了,因为他们的工作、收入甚至职业前程都有赖于和具体客户的良好关系。其次,客户在需要评估机构在发表评估意见予以支持时,有时会采取提高评估费用的方式,这种诱惑不是所有的评估机构都能够抗拒的。另外,随着评估机构业务收入的多元化,评估机构越来越把评估业务当作与客户建立全方位合作关系的一座桥梁,通过评估业务建立良好关系进一步承揽客户的咨询、培训等风险小、利润高的业务。评估应是受投资者委托披露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状况的,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监督的性质,但在很多情况下,决定评估单位的却是企业,付费的也是企业,企业拥有自己决定由谁来监督自己以及决定监督费用的权力,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从理论上讲,评估和咨询等非评估业务对评估机构与企业来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业务关系,评估应当是股东与评估机构的业务关系,而咨询往往是企业与评估机构的业务关系。因此,有了利益关联的存在,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会大打折扣。在评估发展历史中,由于利益关联产生评估偏颇,甚至评估失败的案例并不少见。

6.评估机构与大客户之间的实力差距过大,使评估机构在博弈中处于劣势。评估机构提供的是个性化的服务,产品无法批量生产,发展规模会受到局限,与大型工业企业和其他服务型企业无法抗衡。中国最大的评估机构与最大的企业实力相差几千多倍。评估机构与客户之间实力差距过大,给评估机构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压力,在博弈中很难平衡。主要表现在:一是大企业实力雄厚,拥有高水平的财务管理人员,如果要造假,也会是高水平的造假,一般的评估人员很难发现;二是大企业的评估项目往往比较大,收费比较高,对评估机构的诱惑性较大,评估机构对大企业依赖性较大,抵抗力较弱,对企业的不合理要求比较容易迁就;三是大企业背景硬,实力强,对付评估机构的手段也比较多。

7.评估准则效力的不确定性会带来一些风险隐患。由于评估准则与具体评估业务的差异,会影响评估师对准则的理解,从而影响评估结果。准则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评估准则落后于评估实践,完善的准则体系还没有形成,不少评估活动使评估师无所依从;第二,尽管有的准则规定比较详细,但具体的评估实践活动远比准则复杂,有些具体问题找不到可以遵循的依据;第三,准则对有些事项规定过于详细,但具体情况千变万化,过细的准则很难跟上这种变化,“严格按照准则规定执业”常常成为评估师掩饰错误的借口;第四,准则的很多规定比较原则,给评估师理解带来很大的弹性空间,评估人员往往在理解上“各取所需”;第五,由于准则多是由行业协会制定的,因此,准则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限制,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评估师违反准则规定,协会要处罚,但遵守准则的规定,政府有关机关或司法机关又不作为免责的事由。这个问题不解决,评估师在有些情况下是否遵守准则的规定拥有很大的选择权。评估准则是详细一点,还是原则一点,是由协会制定,还是由政府制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哪一种方案,都难以解决所有的问题。

8.评估成本的限制,使很多评估机构本来可以查出来的问题查不出来。评估和其他商品生产一样,是需要成本的,评估成本包括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评估报告质量高低与评估成本直接相关,一般而言,评估成本高,评估报告质量也高。因为,如果评估费用高,评估机构可以聘请高水平的专家,可以委派更多的执业人员,实施更完善的评估步骤。评估时间长,评估人员可以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发现更多的问题。但在现实中,由于企业与评估机构之间的讨价还价,以及评估机构之间的激烈竞争,评估机构收费标准难以提高,同时企业往往对评估时间有严格要求,希望越短越好。费用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使评估机构对很多本可以发现的问题,也难以发现,容易留下风险隐患。

9.评估手段的限制,使很多评估机构本来可以发现的问题难以查清。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同,手段受到很多限制。一是受到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评估范围的限制,评估一般在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二是受到客户提供财务会计资料及有关部门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限制,评估师从事评估业务只能以客户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文件为基础。但在很多时候,只按此范围,以此为基础是难以保证评估报告真实、客观的。常常有这样的情况,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觉得有必要突破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范围,甚至有必要对关联单位进行延伸审查,但由于评估师手段的限制,很难进行延伸审查。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能够做的只能是在评估报告中作适当说明,但由于评估师本身的疑问得不到消除,报告中的说明也难以澄清所有的问题,报告的真实、客观性难以保证。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有强制手段,能够迫使被评估单位和关联单位接受检查。因此,很多问题,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查出来,评估报告中却没有体现,这并不是因为评估师水平低,或者评估师没有尽责,而是受到手段的限制。

二、资产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

资产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是指由于评估行业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依靠评估行业本身是难以解决的。目前,评估行业的外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体系不健全,给评估带来一些风险。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市场发育尚未成熟,评估师在执业时市场寻价比较困难,参数的选取也不容易,这给准确评估资产价值带来很大困难。同时,由于制度缺陷的原因也给评估师执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

(1)制度缺位。一些应该予以制度规范的缺乏制度规范,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一个合理的预期,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评估师行为的判断没有明确的依据,为其自由裁决提供了过大的空间。

(2)制度落后。一些制度规定已明显落后于实践的发展,但又没有废止,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评估师如果不按这些制度执业,有违规之嫌,按这些制度执业,又显得不合时宜。

(3)制度多变。制度多变,一方面加大了评估师的执业成本,因每出台一个新的制度,评估师要花费时间学习,而且,评估师获得政策信息的渠道也不畅通,一些新的政策信息难以及时知情。另一方面,政策制度的不稳定还给认定评估师的执业责任带来困难。

(4)制度不配套。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相互配套、相互协调、完善的制度体系。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都比较快,但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行业的发展不平衡,因此,在制定行业规章制度的时候难以做到全面、配套、协调。具体表现:一是制度单兵突进,没有配套的制度跟上,效用受到影响;二是制度之间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政府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就是同一个政府部门前后颁布的文件也不一致,往往后面的文件否定或修正前面的文件,或者否定或修正前面文件的某些条款,但前面的文件或者其中某些条款并未行文废止,令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无所适从。

2.企业行为不规范,评估师面临的陷阱太多。评估师的客户范围很广,但主要是企业。在市场不成熟、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行为不规范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财务造假现象比较普遍,而且造假的手段方式多样,评估师面临的陷阱太多,加大了执业难度,难免挂一漏万。同时,面对众多的造假现象,评估师也容易产生惰性和麻痹心理,容易敷衍塞责。

3.政府行为不规范,干预评估师执业,使其难以摆脱风险。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还不规范,干预评估机构执业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的干预方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干预评估机构执业。如有的地方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对企业工商登记实行“一条龙服务”,使评估师对作为注册资本的实物资产的评估无法实施必要的步骤,评估报告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从而留下风险隐患。二是干预事务所的收费。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专门发文规定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50%,甚至30%,评估机构的生存需要费用,出具评估报告需要成本,收费过低会直接影响评估报告的质量。但由此留下的风险也只能由评估机构承担。

4.法律环境不完善。评估行业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环境不完善不仅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影响评估师执业,给其带来风险隐患。法律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很多应该规定的没有规定,评估师难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二是有的法律条文过于抽象、原则,难以操作。三是有些法律条文不符合行业特点。四是行业法律与其他法律不衔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有有关评估师的规定,但有些规定与财政部等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相衔接,使评估师无所适从。五是经济民事行为责任刑事化。评估师的执业方式是接受客户委托,收取费用,出具评估报告,这是一种经济民事行为。评估师违反合同规定或因执业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但按现行法律规定,评估师只要因故意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因过失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济民事行为责任刑事化,加大了评估师的风险。

5.缺乏评估师执业责任鉴定机制。要追究评估师的法律责任,首先要鉴定评估师有无执业过错,但应由谁来鉴定,应如何鉴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种做法五花八门,给评估师带来了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6.评估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竞争并不是一件坏事,如果是执业质量的竞争,应值得提倡。问题是现在的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主要不是执业质量的竞争,而是价格的竞争。竞相压价、恶性竞争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评估机构带来很大风险隐患。评估机构之间压价恶性竞争的原因比较复杂,一方面是由于部分评估机构不讲职业道德,风险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由于评估机构的业务比较少,面临很大的生存压力。

7.社会公众、政府部门对行业的理解存在偏差。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分工,担负不同的职责。资产评估属于专业性社会中介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作用和属性,其作用既不能代替,又不能夸大。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评估的功能和作用常被曲解,给资产评估行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资产评估的功能和作用被曲解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资产评估与修理行业、婚姻中介和房屋买卖经纪等混为一谈;二是认为市场经济有没有评估行业不重要;三是赋予资产评估一些额外的职能,如赋予评估师监管的功能。评估师只是如实披露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状况,有关部门可以依据评估报告进行决策,或者直接聘请评估师参与某些工作,但评估师本身并不具有监管的职能。有关部门监管出现问题,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出现问题,完全归咎评估师是不公平的。可见,资产评估行业是个有风险的行业,有些风险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准则、改善外部环境、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平是可以避免或减轻的,但有些风险则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而且,评估的风险也是不断变化的,可能旧的风险化解了,新的风险又出现了。第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对资产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大,资产评估发挥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大,相应地,资产评估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这对评估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但伴随而来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在评估产生之初,需要评估咨询意见只是企业所有者,而且所有者人数是可知的、有限的,后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企业所有者人数大大增加,而且还有大量潜在的投资者,再后来,金融机构、企业其他债权人、税务机关及政府部门都将评估结果作为信贷、投资、征税、监管的重要依据,评估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但一旦评估师发生过失,给社会和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将是以前的几十倍、上百倍,甚至更多。评估师的责任风险也增大了。第二,随着经济的发展,评估范围不断扩大,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越来越复杂,评估师的风险也越来越大。第三,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对评估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评估结果的关中注程度越来越高,评估师的压力自然也越来越大,一旦出现问题,追究评估师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司法机关在认定评估师的责任时,往往倾向于遭受损失的一方,一方面,法官认为评估师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另一方面,法官认为评估是一个很复杂的专门职业,受害者在专业知识和信息占有上处于弱势,因此在责任划分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往往倾向于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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