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1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412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8]77号)
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1号令)
5、《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
★投资主体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
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
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投资地区
适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投资地区,不仅包括外国,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凡在中国大陆地区之外的任何地区进行的投资,均为境外投资。
★出资形式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投资方式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投资目的
境外投资的直接体现,是获得了对境外资产或经营活动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如收益分配权、资产支配权、资源勘探或开发权等。境外投资的目的,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生产、销售、经营或研发,也可以是为了在境外进行融资。
★投资领域
境外投资的行业领域,可涉及我国国内法律允许投资的国民经济各领域。
★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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